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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标签中对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的要求
出处:《中国质量报》  发布日期:2009/6/15 9:41:01  点击:4349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示例1:

    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可以标示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

    或“保质期至2004-01-15”;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3)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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