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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防新例发布 严重违法将计入个人信用
出处: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09/11/18 14:18:01  点击:8876
 

  确权后或者被允许临时使用的违法建筑,如果消防安全评价不过关,又无法整改的,将会被限制使用功能。4日,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这是该条例自1999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修改的幅度相当之大。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担责、严重消防违法行为计入征信系统、引入消防安全大使制度等第一次出现在条例中。

  确权后违建消防不过关将限制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再度立法处理违法建筑,条例也对违建做出了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违法建筑采取了确认产权、临时使用、没收、拆除等多种手段,对于其中可以确认产权或者临时使用的既有建筑物,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备案或者审核验收手续的,条例规定,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如果既有建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责令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另外,条例还要求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人数不得超额

  “舞王大火”成为深圳2008年最深的痛,也凸显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薄弱。对此,条例在多处做了强化,除了要求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确保营业时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外,还明确规定,“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条例还要求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发生火灾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疏散等事项向社会做出承诺,并将承诺书张贴或者悬挂在场所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违法信息被收录后果很严重

  与10年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安全条例》相比,此次的新条例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将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计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

  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将会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这意味着,该单位或个人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违法信息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也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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